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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否以基督教立国?

林修荣

今天的美国是一个充满无神论和世俗主义的社会,所有美国的教科书都致力于将基督教对美国立国的影响遮盖。其实,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都充满基督教的精神,美国的开国先贤中大部分是基督徒(包括清教徒),即使不是基督徒也深受基督教信仰影响,所以美国根植于基督教信仰和圣经的理念,是不可抹煞的事实。

罗纳德•威尔逊•里根(Ronald Wilson Reagan)宣布1983年为国际圣经年,《新闻周刊》(Newsweek)作出以下评论:数个世纪以来,圣经深深地影响美国的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现在历史学家正发现,比起《宪法》,也许圣经才是我们的建国文献:一个特殊、神圣、为上帝所呼召来建立社会模范的民族、世界灯塔之美国,圣经乃是此强力迷思的来源。

“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

清教徒运动(Puritanism)在十六世纪的英国兴起,发生在马丁•路德改教之前。当时,罗马天主教会严格控制圣经的诠释权,古老的拉丁文是教堂做礼拜与诵读圣经的唯一语言,一般民众只能仰仗主教和教士的鼻息过宗教生活。1525年威廉•丁道尔(William Tyndale)把新约圣经翻译成英文,打破了天主教会对圣经的垄断。丁道尔被认为是英国的第一位清教徒(Puritan),他后来在1536年被处绞刑殉道。

当普通人可以阅读圣经之后,人们发现教宗和主教对圣经的解释,与圣经本身的教训大不相同,亦发觉许多当时繁琐复杂的宗教仪式和教条没有圣经根据,于是一批教徒起来倡导教会改革,要求净化教会。由于他们抱有一种肃清教会的志愿,故被称为“清教徒”。

1553年英国女王玛丽当权后,极力推动英国回归天主教,并大肆杀戮宗教改革者,在历史上留下了“血腥玛丽”(Bloody Mary)之名。大批宗教改革领袖逃亡至欧洲大陆,因而有机会与加尔文(Calvin)及其他欧洲之宗教改革领袖接触。

1558年伊莉莎白一世女王登基后,这些具有加尔文思想的流亡者重返英国,开始了清教徒运动。他们主张合乎圣经的敬拜,力求教会的纯洁,重视敬虔生活,反对没有圣经依据的宗教仪式。可是,伊莉莎白女王提出教会统一条例,即英国只能有一个教会——圣公会,清教徒亦只能在此教会内活动。这招致抱有宗教改革愿望的清教徒不满,而伊莉莎白所规定的圣礼仪式及教士袍服等事项,也引起了清教徒的激烈反对。伊莉莎白以高压手段,禁止脱离圣公会的清教徒进行活动。1593年国会通过法令,信徒不得私自聚集,一经查出,立即驱除出境。大批清教徒再度流亡欧洲大陆,在宗教环境较为宽松的荷兰立足,并且发展迅速。

1603年詹姆斯一世继位,清教徒向他呈上诉求,希望改革教会。但翌年召开的圣公会与清教徒会议,除了准许新译圣经外(1611年54位圣经学者完成圣经的英文翻译,就是今天的钦定本King James Version),其他改革条款全部遭拒绝。清教徒的政治生涯不断受挫,任何抗议都被否决,被英国历任的君王迫害约一个世纪之久。

清教徒在长期压制下,看到改革无望,只得另谋出路。1608年他们首先离开英国,踏上荷兰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停留一年后迁往黎登(Leyden)。直到1620年,“五月花号”经过66天航行后,102名清教徒登陆美洲新大陆麻省Plymouth港口。这班人当中的41名男子签署了一份《五月花号公约》,上面写道:“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加基督教的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耀,我们飘洋过海,在维珍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这些签署人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被认为是对这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合适、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这是第一份人民签署的公约,成为民主自治政治系统的先驱。

第一批清教徒抵达新大陆后,许多清教徒陆续抵达,1630年有17艘船离开英国前往新大陆。之后十年被称为“大移民潮”(The Great Emigration),超过两百艘船带来二万移民。1675至1725年间,开始了另一群称为Quaker的基督徒大量移居美洲。1715至1775年间,大量苏格兰、爱尔兰和其他欧洲移民抵达,其中不少是基督徒。

1881年美国参议员Henry Cabot Lodge如此形容这班清教徒:“他们贫苦,同时举目无亲,与英国国教分离,也因此而被逐出英国。他们怀着一个伟大国家和一个伟大政府的种子……是伟大军队的先锋,怀有某一种和发展于南方远处维珍尼亚上流的社会体系迥异之文化和政府组织。这种文化和政府组织在为期将近两个半世纪的冲突里,必然地征服了这个大陆的每一个角落。”

建国之初深受基督教影响

毫无置疑,所有起草美国重要建国文献——《独立宣言》、《联邦条款》、《宪法和人权法案》的先贤,都接受过牢固和完整的基督教教育,他们大部分是敬虔的基督徒。美国宪法的基础:自由、民主、法治、人人平等、人权不容剥夺、分权等都是来自基督教圣经的概念。

前达拉斯大学布瑞福德博士(Dr. M. E. Bradford)在《一个杰出的公司》(A Worthy Company)一书中,记载了56名签署《独立宣言》的先贤当中,有52名是基督徒。在研究55名签署《宪法》的人当中,他再次发现为数50到52名公开承认自己是纯正的基督徒。布瑞福德博士亦引述《美国的上帝和国家》(America's God and Country)一书的编辑费德拉(William Federer)对撰写《宪法》的人做出的统计:“属于圣公会的人有29名,属于加尔文派约有16到18名,两名是循道会,两名是路德派,两名罗马天主教徒,一名游走在贵格会和圣公会之间,一名是公开的自然神论派——这位是福兰克林(Franklin)博士,他参加各式各样的基督徒崇拜,当众公开祷告,并对所有的教派做出许多贡献。”这里有许多人进入当时第一流的大学——事实上,当时第一流学府都是基督教大学。

十九世纪伟大的参议员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说:“我们不要把我们国家起源的宗教特质给忘了。他们那一份对基督教超高的崇敬将他们带到了这个地方,他们受着她如同明灯的指引而航行,并在她的盼望之中登陆。他们寻求在社会里实现她的原理,想要将之嵌入到每一个学校、公共事务、政治和文学之中。让我们珍惜这一份情感,并且扩展这一份影响;让我们深深地相信,最快乐的社会将是那种身上带有基督教温柔、和平精神的社会。”

1774年在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所召开的第一届立法会议中,清楚地宣布基督教和公民自由的关系:全能上帝的荣耀和人类的美善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和目的。因此,政府是上帝所设定令人尊敬的组织,基于政府乃建立在所有人、总督以及宾夕法尼亚自由人、土地以至于财产之上,而引入最佳保护基督徒和公民自由的律法,以防止所有非基督徒的、放纵的和不公义的作为,使得上帝有上帝的权利,政府有政府的权利,人民有人民的权利。

189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研究了十年后,全体七名大法官一致宣布了“三一裁示”(Trinity decision),申明美国是基督教国家:美国是一个宗教民族,历史上这是千真万确的。从发现这块新大陆以来,直到现在这个时刻,只有一种肯定的声音……我们发现对这个事实的认定四面八方皆然……即,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1954年《时代》杂志报导,华盛顿一个早餐祷告会上,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沃伦(Earl Warren)的讲话中提到:“我相信没有人能够读到我国历史时,不看到圣经和救主的灵从起初已经在带领着我们。”

1986年一位芝加哥联邦法官暨美国地方法院法官麦卡尔(Frank McGarr)在一项裁决里说道:“真正的情况是,美国的起源是一群基督徒,我们建国之父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里,意图并真的达到让国家所有的国民享有完全之宗教自由。这是我们所采纳的,不是我们改写的。”

从1801年到1835年担任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说:“在人生漫长的岁月里,我相信没有人会对宗教使人快乐这个重要性提出辩驳。事实上对于这样的一群人,如果政府机关从未以基督教为前提行事,并经常引用基督教,且展现出他们和基督教之间关系的话,那才是一件怪事。”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美国是以基督教立国的国家,而圣经毋庸置疑地对美国带来重要的影响。美国建国之父(不管他们相不相信基督具备神性与否)所具有的人生观和政治理念,都是从圣经而来的,并且也是从信奉主耶稣基督的宗教而来,难怪美国人传统的座右铭是“我们信靠上帝。”(In God we trust.)我相信,过去美国充满敬虔的基督徒,并以圣经教导治国,是上帝赐福美国的最主要原因;其次,美国长期支持、帮助和维护以色列,根据创世记十二章3节的应许:“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美国过去蒙上帝赐福是可预期的。

愿上帝之灵重新光照

可是,当今美国社会已经越来越远离当初立国的基督教信仰,充满着无神论和世俗主义,很多上帝赐的福气都在漏失。

曾经有人写信给大法官欧康纳(Sandra Day O'Connor), 问她最高法院是否曾宣布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欧康纳便以1892年美国最高法院七名大法官宣布的“三一裁示”作为回答时,引来各家报纸媒体大肆攻讦。如今,“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已成为一项政治立场不够正确(politically incorrect)的看法。

愿上帝之灵光照政策制定者以及社会各界,让我们能认识自己的罪而悔改,圣洁度日,作这时代的明亮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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